船舶航行信号灯分为红白绿三色,垂直设置在主桅杆两侧。用于各种情况下的不同用途,代表一定的意思。
(1)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安置在船舶*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自船首向船尾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3)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其他情况号灯的使用
(1)锚泊时:仅显示锚灯(一盏白环照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除了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还应在*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3)限于吃水的船舶:除了舷灯、尾灯、桅灯外,必须在*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