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指定“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人)
为了确保满足上述CE标志认证实施过程中的四个要求,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欧洲经济区盟国之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指定一名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人),以确保产品在欧洲市场上上市后的流通过程和使用期内的产品“安全性”的一致性;技术文件必须保存在欧盟,以供监管机构随时检查;对于市场监管机构发现不符合CE要求的产品,或因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被贴上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从货架上临时移除,或从市场上**移除);带有CE标签的产品型号投放欧洲市场后,如果相关欧盟法律发生变化或变更,则同一型号的后续产品也必须相应变更或修改,以满足新的欧盟法律要求。
(4) 确认身份验证所需的模式(模块)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指令通常为制造商提供几种型号的CE认证(模块),制造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定制自己的型号。一般来说,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九种基本模式:
1.模块A:内部生产控制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
2.模块Aa:公告机构的干预
模式Aa: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检测
3.模块B:EC型式检验
模式B:EC型式试验
4.模块C:符合类型
模式C:符合类型
5.模块D:生产质量保证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6.模块E:产品质量保证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7.模块F:产品验证
模式F:产品验证
8.模块G:单元验证
模式G:单元验证
9.模块H:全面质量保证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上述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可以导出其他不同模式。一般来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型都适用于所有产品。制造商不能自由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