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备案指南(附菲律宾税收优惠)
商务部
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强化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商务部牵头汇总,但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职责分工。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然适用(后续有变更可能)
备注1: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注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3: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整理而成。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同发改委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规定了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综合分析,敏感国家和行业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2、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3、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4、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5、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对于商务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26号),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如下内容:
1、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2、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3、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
4、以下对外投资是重点督查项目:
4.1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4.2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4.3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4.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裙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4.5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4.6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 2018 24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
菲律宾税收优惠
菲律宾国内法中有关税收优惠措施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法典(1997)》外,还可见诸于《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1995年经济特区法案》等,具体内容详见1.2.4.2的讨论。菲律宾于2015年12月9日通过了《税收激励措施管理与透明法案》(TheTax IncentivesManagement and Transparency Act,TIMTA),该法案的目的在于强化授予与管理税收激励措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可问责性,监督与跟踪由促进投资的机构授予的税收激励措施。TIMTA并未改变现行法律中已经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关税收优惠措施的规定仍然主要规定于前述法规中。依据该法案,已注册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机构应当向IPAs(Investment PromotionAgencies)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在提交税收申报单并支付税款的法定截止日期后30天内,商业机构向各自对应的IPA提交一份完整的年度报告,申报其享受的与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有关的税收减免、扣除、以及不征税的具体情况。IPA则应在提交相关税收申报单的法定截止日结束后60天内,将前述年度报告提交给BIR[69]。根据2022年2月10日发布的No.28-2022号税收备忘录通告,已注册的企业在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之前应向IPA申请税收优惠证明,并将该税收优惠证明附在提交给BIR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根据《企业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第16节,在符合《国家税务法典(1997)》第295节和第296节规定的条件和期限的前提下,可对已登记的项目或活动给予以下类型的税收优惠:
(1)所得税免税期(Income Tax Holiday, ITH)
(2)特别企业所得税(Special Corporate IncomeTax,SCIT)税率:对于出口企业、蕞低投资资本为五亿比索(P500,000,000.00)的國内市场企业,以及根据《战略投资优先计划》从事被列为“关键”活动的國内市场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根据所得总收入,享受相当于5%的税率,以代替该企业应当缴纳的所有中央税和地方税。
(3)加计扣除(Enhanced Deductions,ED):对于出口企业、國内市场企业和从事“关键”活动的國内市场企业[70],可以允许下列扣除:
①为企业生产货物和提供服务而购置的资产的折旧津贴(DepreciationAllowance)(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建筑物的折旧津贴增加10%;机器和设备的折旧津贴增加20%;
②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人工费用,可额外扣除50%;
③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可额外扣除百分百;
④在纳税年度发生的培训费用,可额外扣除百分百;
⑤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国内投入费用,可额外扣除50%;
⑥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能源类费用支出(Power Expense),可额外扣除50%;
⑦对制造业再投资补贴的扣除:当从事制造业的已注册企业将其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再投资于《战略投资优先计划》中所列的任何项目或活动时,自再投资时起的五年内,再投资的金额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
⑧ 净营业损失加计结转( Enhanced Net OperatingLossCarry-Over,NOLCO):登记项目或活动在开始商业运营后前3年内的净经营亏损,如果此前没有从总收入中被抵消或扣减的,可以在该亏损发生年度之后的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并从相应年度的总收入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