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指引”所示,自2018年3月1日起,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0,000 元及监禁六个月。
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亦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记录的法例规定。
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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