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中,规定了构成新方法指令的主要内容及编写原则。这里仅介绍构成新方法指令的主要内容,以便读者对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内.容有一个完整的概念。为使读者在今后阅读每个新方法指令时,容易理解其内容,在一些地方我们将按自己的理解作出适当说明。
1.范围
该条款规定了指令所适用(涵盖)的产品成拟预防危险的性质。
对所适用的产品,在指令中一股都会给出产品的定文,并指出符合定义,但该指夺又不适用的产品。.
对拟预防的危险,是指拟预防的.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的伤(损)害,或者是为预防对人身健康.消费者.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伤害.
如前所述,-个指令在规定范围时.若是以产品为对象来规定的,则该指令会对这类声晶可能产生的全部危险,将一-考虑,并规定出相应的基本要求,但,对一些专门的危险。有时。则在其他专门的指令中加以规定。若指令规定的适应范图是以预防某种特定危险来确定的,则该指令适用于存在这种危险的所有产品。鉴于此情况,对一个产品而言.往往需要遵照多个指令。
2.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该条款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只有在按预定用途及正确,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危及指令所指明的有关公共利益时,才能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必要时,还应对参展产品的要求作出规定..
该条实际是对投放市杨和投人使用的产品提出了总的要求(目标),并赋于了各成员国市场监督的职责。
3.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基本要求”、“基本安全要求”.“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等的总称。该条數实际是针对上述第2条所述的总要求给出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预防的危险来确定的,是实现第2条要求不可缺少的内容。产品只有符合基本要求才能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不要认为“基本要求"是*低要求,指令在确定这些基本要求时,是以不降低和提高各成员国已达到的合理保护水平为前题的。
4.自由流通
该条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允许符合指令所规定自由流通条款和基本要求条歉(即上述第2.3条,以下简称为符合指令规定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符合指令规定要求的产品应随产品附有指令所规定的证明标志和(或)具有声明文件(一般是CE标志.EC合格声明)。附有证明标志和(或)具有声明文件的产品,应允许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产品附有指令所规定的标志和(或)具有声明文件,就意味着该产品的安全有了保证,在产品上加施标志和(或)签署证明文件的人就对产品的安全负有责任。产品附有证明标志和(或)具有声明文件,并不说明,产品一定要通过第三方验证或认证才行,哪些产品应该进行第三方验证或认证,在各指令中有相应的规定。
5.符合性的认定:
该条款规定,按指令所规定标准制造的产品,应认定为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6.具有资格的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协调标准,其标准号在欧盟官方公告上公布;b.由各成员国确认满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标准(这些标准可能是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是****),这些标准应向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通报.并由其报给其他成员国.
7.若某成员国或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协调标准或草案不能满足指令所规定的要求时,那么应提请按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并由其提出意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将该标准从公告中撒出及通知相关标准化机构对该标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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