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触很多企业时我们发现,很多企业认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危险物质的储量或者危险物质的性质来划分“0区”“1区”和“2区的”,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在标准文件《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以及《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中都有提到。《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也是引用了《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观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的,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其实是根据区域内危险物质存在的时间来判断的,而非根据物质的储存量。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便区域内有危险物质,依然可以判定为非危险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当危险区域内被判定为“通风良好”时,可以酌情降低防爆区域的危险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防爆区域危险等级。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 露天场所;
✔ 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 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 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立方米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 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 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危险物质存在的时间来进行划分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酌情降低区域的危险等级甚至可以划分为非爆炸性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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