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ERP指令规定,实施措施应准予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指令附件IV)和“环境管理体系”(指令附件V)两种合格评定模式中任选其一开展产品评定。但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检测结果,以验证其合格评定的真实性。制造商若采用“内部设计控制”模式,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7个方面:耗能产品的描述、环境研究的结果、产品或产品组的生态概要、产品设计规范要素,与环境要素相关联、适用的标准或其他用于证明符合性的协调标准或替代方法的清单、使用者及处理机构所需要的信息和测量的结果;若选择“环境管理体系”,则要求制造商能够提供产品的环境性能政策,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的框架,建立相关程序文件的计划,在实施方面则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的文件信息。制造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耗能产品与其设计规范和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相一致,有些类似环境体系认证内容。
除上述途径外,ERP指令还规定了作为指令符合性推断的其他条件:即ERP产品如果取得了“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制度依据欧盟法规ECNo.1980/2000制定),将被视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实施措施。对于已取得现有的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在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定后,也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