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证的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
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等内容
3.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 200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月内出具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盖章原件两份),产权方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签字原件两份);
(5)无房产证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并加盖完整菱形查询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盖章原件两份)。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两份)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两份)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监督检查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31日,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