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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企业实质性运营的细化判定标准主要分为四种情况。6月21日,国新办举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解读:(以下内容为国新办解读内容)
01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换句话说,就是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四要素当中任何一项不在自贸港,就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生产经营:指居民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
人员:指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并且与居民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财务: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账户开设在自贸港。
资产:指居民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02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这种情况属于总部机构在自贸港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判定实质性运营,主要把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能够从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四个维度实施对各分支机构的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实质性管理:对各个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
实质性控制:对各个分支的人、财、物具有终决策权和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