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产品安全法是以防止电气产品产生危险及故障为目的的法律,指定了约450种电气产品,在限制制造、销售等的为了确保电气产品的安全性,促进民间经营者的自主活动。该法律所规定的规制是为了防止危险、故障的发生而进行的流通前限制,以及为了防止发生的危险、故障的扩散的流通后限制。
什么是电气产品?
不是所有的电气产品都是电气产品安全法的对象,而是该法中规定的“电气产品”,在法第2条中定义如下。
1政令规定的一般用电工作物(电气事业法第38条第1项规定的一般用电工作物。)的部分,或者与之连接使用机械、器具或材料,
2政令规定的便携发电机,
3政令规定的蓄电池
作为对象的电气产品大部分被分类到上述第1个项目。一般用电工作物在电气事业法中有规定,但简单来说,是指在一般家庭、电气主任技术人员不需要选任的事务所、农事用车间等,与电力公司供给的交流100伏、200伏的商业电源连接的电气工作物。由于目前没有直流电通用工作物的实际成果,没有指定直流设备。
政令规定了具体的电气产品的种类。电气产品的指定原则上是“家庭用的设备全部被指定为电气产品,防止粗劣的电气产品产生危险及故障。事务所、商店、农业用等业务用机器,一般大众广泛使用的机器自不必说,缺乏电气知识者使用的机器,被指定为电气产品。”
现在被指定的电气产品有457种,其中“特定电气产品”有116种,特别是在安全方面需要进行限制。
特定电气产品是指,因其结构或使用方法等的使用状况而产生危险的可能性较高的电气产品,具体包括下面的电气产品
①无监视的长时间使用的
②社会弱者使用的
③直接接触人体使用的
“特定电气产品以外的电气产品”是指从指定为电气产品的457种中,除去指定为特定电气产品的116种以外的341种电气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