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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们投资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信托业,其中,家族信托业务备受很多投资者的关注。家族信托业务在操作时需避开五大要点,下面笔者将详细介绍一下其。
相比普通融资类业务,家族信托业务的整个操作流程都充斥着各种复杂的个性化诉求和难于复制的交易结构,针对个人信息的尽职调查更是缺乏简单的可依赖路径,而在此过程中,扮演事务管理角色的信托公司,事实上也尚未形成成熟的操作经验,由于业务刚刚起步,甚至没有任何司法判例来对业务开展进行指导,以对未来可能陷入的纠纷进行规避,对于风险的甄别能力仍待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提高。
而从风险控制角度而言,委托人设立信托动机是否合法、财产来源是否具备合法性、信托的设立是否侵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等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已进行的实践操作中可暂时出以下五大操作要点。
信托财产的系列证明
第一个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需征得配偶同意。在夫妻一方为委托人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要搞清楚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来讲,都应该由其配偶出具同意设立信托的声明。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不希望配偶知晓其设立信托的信息,例如信托设立的目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此时信托公司若要操作此类业务,则必须对于信托资金来源做更加详细的尽职调查,证实确为委托人个人财产。
第二个问题是委托人债务问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在操作此类业务时需特别注意,如果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资金占其个人财产的很大一部分,其还有很大比例的外部负债。这样的情况下,其债权人随时都有可能要求撤销该信托,这对信托公司而言将会非常不利,不但不能够收取信托报酬,还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风险。
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自然人债务调查难度极大,既无财务报表也无会计凭证,仅有的方案是让委托人出具声明,表示设立信托不影响其已有债务的征集和偿还。
但除此证明外,信托公司还应该通过自己的渠道做充分尽职调查,几个基础方式包括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的信息查询系统、委托人关联企业信息、央行应收账款登记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