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可分为使用性能检验、承载力检验和破坏性检验;使用性能检验和承载力检验的对象可以是实际的结构或构件,也可以是足尺寸的模型;破坏性检验的对象可以是不再使用的结构或构件,也可以是足尺寸的模型。本文主要针对普通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进行讲解。
一、一般规定
检验装置和设置,应能模拟结构实际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应能反映结构或构件实际工作状态,加荷点和支座处不得出现不正常的偏心,应保证构件的变形和破坏不影响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不造成检验设备的损坏和人身伤亡事故。
检验的荷载,应分级加载,每级荷载不宜超过荷载的20%,在每级加载后应保持足够的静止时间,并检查构件是否存在断裂、屈服、屈曲的迹象。
变形的测试,应考虑支座的沉降变形的影响,正式检验前应施加一定的初试荷载,卸荷,使构件贴紧检验装置。加载过程中应记录荷载变形曲线,当这条曲线表现出明显非线性时,应减小荷载增量。达到使用性能或承载力检验的荷载后,应持荷至少1h,每隔15min测取一次荷载和变形值,直到变形值在15min内不再明显增加为止。应分级卸载,在每一级荷载和卸载全部完成后测取变形值。
当检验用模型的材料与所模拟结构或构件的材料性能有差别时,还需要进行材料性能的检验。
二、使用性能检验
使用性能检验以证实结构或构件在规定荷载的作用下不出现过大的变形和损伤,经过检验且满足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应能正常使用。
在规定荷载作用下,某些结构或构件可能会出现局部性变形,但这些变形的出现应是事先确定的且不表明结构或构件受到损伤。
检验的荷载,应取下列荷载之和:
实际自重*1.0.;
其他恒载*1.15;
可变荷载*1.25。
经检验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荷载-变形曲线宜基本为线性关系;
2卸载后残余变形不应超过所记录到变形值的20%。
当上述要求不满足时,可重新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中的荷载-变形应基本上呈现线性关系,新的残余变形不得超过第二次检验中所记录到变形的10%。
三、承载力检验
承载力检验用于证实钢结构或构件的设计承载力。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应采用和可变荷载适当组合的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荷载。
承载力检验结果的评定,检验荷载作用下,结构或构件的任何部分不应出现屈曲破坏或断裂破坏;卸载后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应至少减少20%。
四、破坏性检验
破坏性检验用于确定结构或模型的实际承载力。
进行破坏性检验前,宜先进行设计承载力的检验,并根据检验情况估算被检验结构的实际承载力。
破坏性检验的加载,应先分级加到设计承载力的检验荷载,根据荷载变形曲线确定随后的加载增量,加载到不能继续加载为止,此时的承载力即为结构的实际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