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人资格或其授权的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运行三个月(公司成立日期必须大于三个月,半年以上为宜)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询问企业对应的标准,是否包含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等需满足对应的检验要求)
不在其他任何认证机构受限的认证注册资格范围内(暂停/注销/撤销一年之内)、非国家经营名单内的企业。
不接受已经在其他机构申请的公司或者组织申请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方应提前提供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以下资料:
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企业人数)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若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
管理体系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
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准清单。特别是产品标准,如涉及到型式试验、CCC 试验的请先行予以提供。
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产品工艺路线图。
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