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源认证:
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GB31241-2014(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涉及此标准的认证规则CQC11-464116-2022《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小类号001046。现将规则修订及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移动电源认证政策调整告知
2022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该文件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本规则适用范围内的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即将进行CCC认证管理,认监委新版CCC目录发布后,CQC将不再颁发对应的CQC自愿认证证书。
二、 移动电源认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 4.2.1修改认证依据标准,GB 31241-2022代替GB31241-2014,删除CQC116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
2、 调整了3.1认证单元划分的要求;
3、 调整了4.2.2试验项目及要求中认证方案的内容;
4、 修订了附件1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的内容。
三、 移动电源认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
1、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旧版标准实施认证。自2024年1月1日起,CQC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2、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向我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补充新旧版标准差异测试,确保在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迟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5年3月3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各相关实验室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
旧版GB 31241-2014与新版GB 31241-2022的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
序号 | GB 3124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 | 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 主要差异 | 补充试验要求 | |
1 | 4.7.3 样品容量测试 | 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电池或电池组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 | 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电池样品的实际容量应大于或等于其额定容量。 | 充放电程序不同,增加电池组容量测试。 | 补充试验。 |
2 | 4.7.4 样品预处理 | a)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完整循环; b)静电放电; | 电池或电池组按照4.5规定的充放电程序进行两个充放电循环; | 增加静电放电。 | 补充试验。 |
3 | 5.2 安全工作参数 | 制造商应在规格书中至少标明表6中的信息。电池组的参数应与其内部组成电池的参数相匹配。 | 制造商应在规格书中至少标明表5中的信息。 | 增加:放电终止电压等参数,要求电池和电池组参数的相匹配。 | 核查原报告,补充相关参数,必要时补充试验。 |
4 | 5.3.1 标识要求 | a)产品名称、型号; b)额定容量、额定能量、充电限制电压、标称电压; c)正负极性,使用“正、负”字样,或“+、-”符号,或红色、黑色表示; d)生产厂; e)生产日期或批号。 额定能量的标识值应满足额定能量的定义。 电池和电池组标识应符合表7的要求。
| a)产品名称、型号; b)额定容量、充电限制电压; c)正负极性,使用“正、负”字样、“+、-”符号或不同颜色(例如红色和黑色)表示; d)制造商或商标;
| 增加“额定能量、标称电压、生产厂、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删除“制造商或商标”,详见表7。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5 | 5.3.2 警示说明 | 电池组的本体或*小包装上应有中文警示说明。 对于能放入吞咽量规的用户可更换型电池组,还应在其*小包装上给出中文警示说明。 | 电池组的本体或*小包装上应有中文警示说明。 | 增加对于能放入吞咽量规的用户可更换型电池组的警示说明。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6 | 6.2 过充电 | 先用*大充电电流(Icm)恒流充电至表8的试验电压,以该电压值恒压充电。 | 先用3CA及制造商推荐充电电流的3倍中较大值恒流充电至表6的试验电压,用该试验电压值恒压充电。 | 充电电流、充电电压不同。 | 补充试验 |
7 | 7.6 挤压 | 以13.0 kN±0.78kN的力挤压,挤压速度为 0.1mm/s,压力达到*大值或电池的电压下降三分之一停止试验; 对于样品长度不小于25mm的方型软包装电池,需将直径25 mm的钢质半圆柱体置于电池宽面上进行挤压; | 以13.0kN±0.78kN的力挤压,压力达到*大值停止试验; | 明确挤压速度,增加电压下降三分之一的停止条件;增加部分软包装电池的圆棒挤压试验;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8 | 8.5 跌落 | 按照非用户更换型、用户可更换型,定义跌落高度。 | 按照容量不同,定义跌落高度。 | 跌落高度分类方式不同。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9 | 8.9.2 外壳阻燃
| 外壳应是不低于V-1级的材料或能通过附录F的试验。 | 对于用户可更换型电池组其外壳应是不低于V-1的材料; 对于非用户更换型电池组其外壳应是不低于V-2的材料; | 外壳阻燃统一要求不低于V-1级。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10 | 8.9.5 其他封装材料 | 适用时,材料应是不低于V-1级的材料或能通过附录F的试验。 注1:胶带、标贴、热缩套管、泡沫材料不适用。 注2:作为燃烧物质可忽略不计的小零部件可不作考核。 | 绝缘材料应是不低于V-1级的材料。 | 增加其他封装材料要求,注明不适用部件。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11 | 9.2 过压充电 | 对于移除保护电路的电池组充电1h或(C/I cm)h,两者取较大值。 | 对于移除保护电路或者没有保护电路的电池组充电1h; | 充电时间的确定不同。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12 | 9.3 过流充电 | 注:当过流充电保护电流值是一个区间值时,试验时以区间值上限代替1.5倍的过流充电保护电流(1.5Icp )。 | / | 增加对于过流充电保护电流为区间值时的注。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13 | 9.5 过流放电 | 对于移除保护电路的电池组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注:当过流放电保护电流值是一个区间值时,试验时以区间值上限代替1.5倍的过流放电保护电流(1.5Idp)。 | 对于移除保护电路或者没有保护电路的电池组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 | 对于移除电路的情况,停止条件不同;增加对于过流放电保护电流为区间值时的注。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14 | 10.4 过流放电保护 | 注:当过流放电保护电流值是一个区间值时,试验时以区间值上限代替1.5倍的过流放电保护电流(1.5Idp)。 | / | 增加对于过流放电保护电流为区间值时的注。 | 核查原报告,必要时补充试验。 |
15 | 11.5 充放电温度控制 | Tcm+4℃、Tcl-4℃、Tdm+4℃、Tdl-4℃条件下,电池应不能进行充电。 | 正常工作及单一温度故障条件下,监测充放电行为停止时的温度值。 | 给出了明确的试验温度值。 | 补充试验。 |
16 | 12 一致性要求 | 电池或电池组每一节电池或电池并联块,应具有足够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