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实控人及股东材料要求
22. 证件扫描件、学历/学位文件(必填)
应当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高学历/学位文件。
自然人提交。
23.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文件(必填)
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申请机构实现了三证合一,可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对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及翻译件。
非自然人提交。
签章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4. 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必填)
应当提交展示完整出资架构的控制关系图,控制关系图应当体现所有层级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并标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出资比例和实缴金额等情况。
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存在资产管理产品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产品或代为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直接或间接出资人*近五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签章要求:控制关系图应当由实际控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控制关系图及相应签章。
25. 实际控制人认定材料(必填)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指引2 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为公司的,应当优先从持股50%以上的股东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不存在期限安排的一致行动协议;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
2)申请机构为合伙企业且特殊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申请机构的,应当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申请机构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实际控制人认定,但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终控制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3)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材料说明共同控制情况。
4)因出资分散无法按照《登记指引2 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结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说明详细情况,并按《登记指引2号》第十六条要求指定出资人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并提交确保控制权结构不影响申请机构良好运行的内部治理、决策机制等制度安排。
5)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2号》第十三条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存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交相关材料。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政府管理文件、会议纪要等具备一定效力的材料。
签章要求:原件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6. 相关经验材料(必填)
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符合《登记指引2号》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
实际控制人具备《登记指引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实际控制人具备《登记指引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具备《登记指引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并提交相应材料。
签章要求:原件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7. 实际控制人财务材料(必填)
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其负债情况。
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签章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8.实际控制权变更材料(如有)
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和《登记指引1 号》第十六条规定,提交变更之日前12 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说明材料。
应当说明是否已按《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
签章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9. 其他材料(如有)
根据《登记指引2号》第三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已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已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与金融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说明是否符合竞业禁止等要求。
签章要求:原件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知悉说明文件应当加盖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