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申请、审批、发证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贸区、开发区按照政府赋予的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
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