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申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有哪些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gao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办理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gao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gao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 办理时限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三、 申请条件
(1)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2)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3)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所需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变更内容
主要包括更新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注册地址、登记承诺函(模板见附件2)等信息。
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应按照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填报经办律所及律师。
2、出资人变更
(1)可以新增、删除机构的出资人,或更新机构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信息。
(2)其中,涉及变更控股股东的应按照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填报经办律所及律师。
3、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1) 可以新增、删除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2) 变更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应按照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填报经办律所及律师。
4.高管变更
(1) 可以新增、删除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董事长(如有)、总经理(如有)、副总经理(如有)等gao级管理人员或修改当前gao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新增gao级管理人员时,应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human.amac.org.cn)录入相关gao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履历、诚信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完成注册或登记后再在AMBERS系统中填报。
(2) 对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
(3)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机构可以通过AMBERS系统“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更新机构其他基本信息、制度信息、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信息、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当前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等信息,在“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模块自行更新机构年度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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