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办理新规解读
新规要求,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个要求是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大家争议较大的一点,毕竟之前200万实缴资本就可以了,一下子涨到1000万对很多管理人来说还是比较有压力的。
大家比较关注的是,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那存续的管理人需要补齐吗?从上文提到的过渡期安排来看,如果5月1日之后管理人不提交实缴资本的信息变更,则无需补齐;但是,如果5月1日之后,管理人提交实缴资本的信息变更,或者进行实际控制权变更,则需要按照1000万的实缴资本进行补齐。
2登记时限
新规原文: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根据新规要求,公司应当在工商注册之后12个月内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这是一条全新的规定,一直以来,我们也都建议大家新设一家机构来申请私募管理人,可以避免中基协对公司过往经营情况的核查,减少很多麻烦。
另外有个时间点需要提醒大家,私募管理人登记完成以后,12个月内需要备案首只基金产品,否则将会被注销。
3高管持股
新规原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这里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私募管理人*低实缴资本(即1000万元)的20%。
关于这条有一个豁免条款,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此项规定。
我们在实操中遇到较多的是国资控股的私募管理人,受到股东性质影响,高管无法在机构持有一定比例股权,这里也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限制。另外,中基协在新规中也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政府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经营场所
关于私募管理人的经营场所,新规中有2点想要特别提醒大家:
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