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
(二)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三)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七)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八)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九)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申报一个产品初期先要确定所要申报的规格(型号),还要弄清产品所用原料。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管件或给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管件根据新标准要求,使用的原料为聚乙烯混配料或聚丙烯混配料,是许多企业申报时容易出现错误的关键点。
【现场审核】
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通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接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
生产现场审核会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选址、设计与设施;
2.生产过程控制;
3.原材料、成品的贮存和运输;
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打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四)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五)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审核等内容不符的;
(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生产企业现场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即可予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