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16CFR1500.85中列出了不属FHSA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上述有关规定对有毒、腐蚀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产生压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应注意的是,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联邦规定更严格。
1.3.2食品的制造和包装---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都必须符合关于人类仪器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21CFR110。
1.3.3非直接仪器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CFR110。
1.3.3.1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的标签---由供与食品接触的部件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须根据2.8的要求贴上标签。
1.3.3.2陶瓷中铅镉含量---用来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FDCA中402⑵(C)和FDA产品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1.3.4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FDCA中代码为21CER的有关要求。其中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21CFR700-740。以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CFR中73,74,81和82。
1.3.4.1所有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条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CFR1500.81和50.3(b)(ii)。
1.3.4.2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将作为对儿童用品现行规定的补充。
1.3.5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CFR1303。
1.3.5.1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600ppm)的含铅或铅化量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1.3.5.2表面涂层材料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所给出的相应数值。在将分析结果与表1中的值比较,确定符合性之前,应将它们根据8.3.4中的测试方法进行调整。可溶性含量必须按照5.3规定,通过溶解固体物质(包括颜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进行测定。
表1: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Zui高可溶含量注:单位:ppm(mg/kg)
元素:铅(Pb)砷(As)锑(Sb)钡(Ba)镉(Cd)铬(Cr)汞(Hg)硒(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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