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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大桥口岸临时入出内地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行驶的香港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包括临时进入内地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活动的香港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办法》所称香港机动车,是指在香港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车长小于6米且座位数不超过8座(含驾驶人座位)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管理办法》显示,年满18周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居民,可为本人登记持有的1辆香港机动车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时,每辆香港机动车*多可以备案2名驾驶人,驾驶人备案后不得变更。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使用信息系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查办理机动车入境的电子备案数据,查验香港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香港机动车在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入出内地,但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有效期,每次进入内地后在内地连续停留不得超过30天,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不得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