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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老板选择合伙企业,主要考虑成立合伙企业的用途是什么,不同的组织形式,来实现不同的目标。
采用合伙企业的目的,主要有三大作用,其一是生产经营,其二是股权激励,其三是投资用。当然,如果在上述作用的还能起到节税效果,那就更好了。
一、先说生产经营。
在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合伙企业用来做生产经营可以吗?
答案是当然可以。
节税可以吗?
当然也可以。
两个理由就足够了: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35%。
对个人股东来讲,同样是生产经营,同样是有1000万利润,那么到个人手中的话,有限公司需要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税,合计是40%。
而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是从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超过50万就是35%了,但这个毕竟比40%还是少交了5%。
1000万就少缴个税50万。
当然,唯一的缺点就是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
如果你认为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更重要,优先考虑有限责任;如果考虑节税,那么肯定选择合伙企业。
两全不能其美。
二、股权激励
采用合伙企业的一个作用就是股权激励。
很多老板想给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但有时可以涉及员工较多,不可能每增加一个员工就去变更一次主体公司的股东,一般是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将要激励的员工统一放在合伙企业中来,这样合伙企业的人员变更,对主体公司来说没有影响。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就是老板作为GP,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哪怕只占1%的股份,仍然有控制权。其它员工只是LP,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因为在合伙企业中有控制权,下传到主体公司中,老板在主体公司只有49%的股份,老板依然是有控制权。
而这些,在有限公司中则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