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
办理条件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定zui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Num1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7.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8.建立健全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当物查验、保管,通缉协查核对,可疑情况报告,配备保安人员等安全制度。
准备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5、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7、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ji管理人员简历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典当行分立、合并的需提供债务承接、债务清偿材料
10、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11、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典当行收购股权变更流程:
1、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变更;
2、股东信息变更;
3、典当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4、特种行业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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