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基金公司注册基金经理任职要求(2023新规)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新修订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登记备案新规”)及配套指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获悉,多家私募基金已展开自查,梳理公司信息披露、合规运营及内部管理等情况。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伴随行业“扶优限劣”持续升级,居民财富不断增配资本市场,私募基金加速发展。私募行业目前仍存在管理人内部架构和制度不完善、合规运营存漏洞、偏离**收益本源等问题。私募须加强自我反思和进化,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内容精要
1、证券高管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注:具有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经历,且担任证券期货投资业务等投资主办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职务,或者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同等级别职务;
(2)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3)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4)在****、事业单位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5)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业务,或者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合规、风控、法务等业务;
(6)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1)项或者第(3)项相关工作经历。
2、证券业绩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近5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