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3c认证处罚!
针对纳入目录的产品没做3c认证,未经许可出货、市场销售、進口或是在别的运营活动中应用的,行政强制执行,Zui先收走产品,并按商品的价值的20%处罚,通常是5万之上二十万块人民币以内的处罚,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哪些的状况会被处罚?
1、未得到3C认证证书而假冒的,按《质量法》假冒认证证书处罚;
2、应该得到3C认证证书而未得到的,可以抽样鉴定,不合格的,按《质量法》处罚,合格的转交质监部门处罚。
3、擅自印刷包装3C标识的。
4、未得到3C认证而在广告宣传语中宣传策划得到了3C认证的虚假广告;
5、《反法》当中第5条第四款当中,提及假冒或假冒认证证书,属于谎报表达。工商管理局是负责严厉打击谎报表达的责任,是可以严厉打击假冒或假冒3C。
3C认证违反规定处罚条例(源于3C认证证书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纳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未经许可出货、市场销售、進口或是在别的运营活动中应用的,由地区质量检验2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给与处罚。
第五十条
纳入目录的产品历经认证后,不依照法定条件、规定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活動或是制造、市场销售不符法律规定规定的产品的,由地区质量检验2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类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明文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注销或是暂停期内,不符认证规定的产品,仍然出货、市场销售、進口或是在别的运营活动中应用的,由地区质量检验2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给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明文规定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虚构虚报资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是得到《免予办理强制产品质量认证证明》后产品未依照原申报主要用途应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勒令其纠正,注销《免予办理强制产品质量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给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仿冒、伪造、租赁、外借、冒充、交易或是出让认证证书的,由地区质量检验2局勒令其纠正,处3万块人民币处罚。
出让或是贩卖认证证书的,由地区质量检验2局勒令其纠正,处3万块人民币以内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地区质量检验2局勒令其纠正,处3万块人民币以内的处罚:
(一)违背本明文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试品与具体制造的产品不一样的;
(二)违背本明文规定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未按规定向认证公司申请办理认证证书更改,未经许可出货、市场销售、進口或是在别的运营活动中应用纳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背本明文规定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未按规定向认证公司申请办理认证证书扩展,未经许可出货、市场销售、進口或是在别的运营活动中应用纳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地区质量检验2局勒令其限期纠正,超期未纠正的,处2万块人民币以内处罚。
(一)违背本明文规定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获证产品以及市场销售包装上标明的认证证书所含內容与认证证书內容不一样的;
(二)违背本明文规定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未按规定应用认证证书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公司、检验机构、试验室出据虚报结果或是出据的结果比较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该注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注销对应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处罚;导致财产损失的,负责对应的赔偿。
第五十七条
认证公司、检验机构、试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该勒令其纠正,情节恶劣的,注销对其指定直至注销认证公司许可文件。
(一)超过指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纳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相关的检验、检验活動的;
(二)出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产整顿期内仍然从事指定范围之内的强制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检验活動的;
(四)停产整顿期满后,经检验仍不符整改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区质量检验2局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规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第五十九条
针对强制产品质量认证活動中的别的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明文规定给与处罚。
相关资料参考:
3C认证管理办法 - 百度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ps:
这里奉劝各企业制造商,只要产品在CCC认证目录范围内,一定要办理3C认证证书才上市销售,现在电商平台淘宝京东等都需要提供CCC认证证书才能上架产品,一旦被查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办理咨询可在线咨询客服,或者拨打24小时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