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2007年之前称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个类别。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对美白产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凡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将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则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
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2013年第10号通告,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做出调整,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相关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自主生产)和所有实际生产企业(境内委托生产、境外委托境内生产)。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备案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第四章“检验项目”确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检验项目分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或风险评估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