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条例
新的《公司条例》 (第622章)已明确说明公司可不经法院程序为公司减少资本。
不经法院程序需要董事提供偿付能力陈述以削减公司的资本,若公司是有明显的偿付能力,那么与经法院审批程序相较下,不经法院程序是一个更快捷、更廉宜方法。
《公司条例》的第215-225条中明确说明了不经法院程序减少股本的公司:
可减少其在任何未缴款股本上的法律责任;
可取消不能被可用资产代表的任何已缴款股本;
可付还超过所需的任何已缴款股本;
股本减少是受公司章程中任何关于削减股本所禁止或限制的规定所管限的。倘若公司的章程有如此的规条,公司就要在减少股本之前更改公司章程有关的细则。
请紧记,如果减少股本结果令控股成员只持有可赎回股票,股东权益有可能受影响的话,则该公司不得减少其股本。
所需注意的3件事
让我们看看股本削减要考虑的3个关键,以及为何与其他大部份地方比较,在香港进行减少股本程序会更简易。
1. 在香港更容易
在全世界大多数的司法制度下,股本减少必定会涉及法庭,且通常要经过冗长的程序,由于公司结构和财政状况的变化,永远无法确切地决定何时会需要减少资本。
以下是公司可能需要股本减少的一些原因:
返还过多的资金给股东
取消或减少不再需要的已缴款资本
因减资而产生储备金
香港当局意识到整个过程有多繁琐,所以在2014年作出更改,香港政府当时引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公司条例”)第622章,以方便业务运作,这行动是为了更能在法律上与****并行,又为企业在股本结构上提供更大的弹性,以往的公司条例,只容许透过股东认可的特别决议,并随后得到法院确认,方可减少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