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备案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应当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二)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不得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六)对企业的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七)事先确定的存续期限*短不得短于7年。
(八)未发现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