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条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载人与货物。
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