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
国外与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商家以高新科技方式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公司,纳入GJ高新技术企业名册的,能够申请办理1个中国香港(或澳门)入内地商务汽车指标(不予以增办)。
(二)做事原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家备案文档
(1)商家为港澳台地区企业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递交这家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中国香港公司的,递交这家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机关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递交这家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陆及附表);
属台湾省企业的,递交台湾省商业登记证明材料。
(2)商家为海外公司的,递交国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地区公证机关或司法部门承认的香港澳门律师行汉语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家为自然人,递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国家人员递交护照签证及护照的广东地区公正或司法部门承认的香港澳门律师行汉语翻译本正本。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车辆注册登记文档
机动车所有人备案名字与投资人名字不一致的,递交下列证明资料二者存有单位隶属(子母公司、公司股东或执行董事):
投资人为香港有限公司的,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人为香港公司的,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机关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为澳门公司的,递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人为海外公司的,递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档,由司法部门承认的香港澳门律师行开展证明和汉语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