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准则5.10.2条要求“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所用方法标识……检测和校准的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所用方法的不同可能导致数据、结论大相径庭,在报告/证书中应明确所用方法。检测/校准依据的技术文件必须是完全适合所做项目的,无论是标准、规范还是规程或其他技术文件。从所用方法中,人们可以看出所依据方法的适用性,是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协议标准,从而对报告/证书的可接受程度有个初步的认识。对检测/校准结果的描述,语言应规范、准确、避免引起歧义,描述应尽量清晰具体。尤其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例如在校准证书中仅仅给出“合格”两字是不够的(降级使用的测量仪器对应于降低了的准确度等级是合格的),而应包括所校准测量仪器的准确度等级;与此类似,如果依据的技术文件中给出了质量分级标准,应依据标准给出相应质量等级,如“一等”“一等品”等。在质量监督检验中,当所有试验组都判为可通过时,应判定“监督总体可通过”或“监督抽查合格”,但不能判定“批合格”或“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