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ITSS.1-2015《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以下称《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的符合性评估工作,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能力,保证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质量,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细则原则上仅适用于信息技术服务供方单位的《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评估;
2、《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分为四个等级,即基本级(以下称四级)、拓展级(以下称三级)、改进(协同)级(以下称二级)、提升(量化)级(以下称一级),四个等级的符合性评估都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组织管理
1、ITSS分会负责组织《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符合性评估结果;
2、行业级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受理《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一、二、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在本地区受理《运维服务能力成熟度》三、四级的符合性评估申请;
3、一、二、三级申请单位应选择一名独立评估人员作为评估组成员参与评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