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设立条件
基金会的理事成员为5-25名,包括:本基金会理事相互间无亲属关系(或私人财产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间相互近亲属关系任职的人数未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理事间相互近亲属关系任职的相关规定。理事成员必须为深户或者有深圳居住证,发起设立基金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理事会担任理事的不超过三分之二。
基金会设立登记负责人人选要求: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办理条件及时间:
1. 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实际四到六个月)
2. 条件: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原始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实缴到账,
需要出具基金会验资报告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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