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司注销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
(三)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
(四)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六)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七)审议重大投资和经营决策;
(八)决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九)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公司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由在场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以及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事项,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事项,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