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需要低电压CE认证(LVD)、电磁兼容CE认证(EMC)
低电压CE认证(LVD)
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2006/95/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New 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的适用范围
LVD 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 50~1000V ,直流 75~1500V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系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 ( 例如,在使用交流 230V 的计算机中,直流 12V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 LVD 的规范 ) 。
LVD 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 ( 例如 : 测试设备 )。
CE技术文件的要求
LVD 的 CE 体制与 EMC 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 CE标志,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
简单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确定产品是安全的 ( “安全”被定义成不会造成人员或家畜的死伤及财务的损害 ) ,基于这个原因,LVD的声明需要有技术文件档案的支持来证明。
技术证明文件须包含
1. 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2. 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3. 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4. 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所采行的对策;
5. 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6. 测试报告。
电磁兼容CE认证(EMC)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对电磁兼容的定义是:系统或设备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不对其他系统和设备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电器设备电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欧盟各成员国关于电磁兼容的法规协调一致,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强制性实施,现行的指令为2004/108/EC。更新的EMC指令的编号为2014/30/EU,它将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电磁兼容CE认证产品范围
1. 家用电器及家用电子设备;
2.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器;
3. 工业制造设备;
4. 工业制造设备;
5. 移动无线电设备;
6. 移动无线电通讯和商用无线电话设备;
7. 医疗和科学器材;
8. 信息技术设备;
9. 电信网络和器材;
10. 照明设备和荧光灯;
11.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器材;
12. 电话教学设备。
电磁兼容CE认证所需资料
1. 产品说明书;
2. 产品结构说明;
3. 产品电原理图及印刷电路板图;
4. 产品电磁兼容关健件一览表;
5.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6. 产品关健件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7.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