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指令2006/42/EC
机械设备是指
-若干部件或零件连接在一起的组合装置,其中至少有一个零部件通过适用的驱动件、控制和功率电路等而运动,这些零部件的组合是为了某一特定的应用,特别是为了用于材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
-若干机器的组合装置,这些机器是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被组合和控制,使其作为一个整体运转;
-调整机器功能的可互换设备,这种设备投放市场的目的是用来装配在一部机器或一系列不同的机器上,或者由操作者装在牵引车上,这类设备不是备件或工具。
普通机械
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于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其所包含的产品范围和排除条款相比现行机械指令98/37/EC有所调整,现将新的机械指令2006/42/EC的产品范围和排除条款公布如下:
危险机械2006/42/EC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件四机械)。
机械设备分为两类:
危险机械的范围为附录4里面涉及的机械,这些机械具备较普通机械高的危险性。
普通机械即为除了危险机械外的机械。
部分完成机械定义:
‘部分完成机械’指接近于机械但自身无法完成特定功能的设备。如驱动系统即为部分完成机械。部分完成机械只有与其他机械或其他部分完成机械装配在一起时方能称之为机械,从而可以应用此指令。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means an assembly which is almostmachinery but which cannot in itself perform a specificapplication. A drive system is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Partlycompleted machinery is only intended to be incorporated into orassembled with other machinery or other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or equipment, thereby forming machinery to which this Directiveapplies.
以下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
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郰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份,
篰暏桫,
緰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
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泰煑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鳰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条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称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以上之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人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载人与货物。
擰外,392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Article1.4)
EN 12100 机械基本安全设计规范及风险评估原则;
EN60204-1 机械产品电气部分的安全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