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了关于营业执照的一些事 ,一起来看看吧
一、营业执照简述
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其营业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改革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等。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一般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
二、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本为悬挂式的,每个企业只核发一个,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的位置,否则可能会受到****。
副本为折叠式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核发多个。副本一般在外出办理业务等时使用,如:办理银行开户、签订合同、参加诉讼等等。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营业执照的换发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般来说,上述记载的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受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构,也称法人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构。《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外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合同等相关文件上签字,如公司的其它人员在合同等相关文件上签字,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向其授权。
五、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对于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登记主管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企业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的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六、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
一般来说,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但如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住所地是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此类企业可能是为了享受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等而注册,实际经营地址和登记的注册地址可能不一致。对于此类可能是“虚拟”地址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引起注意。
七、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募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制,即在公司设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一般通过注册资本可以初步判断公司的经营能力。
现行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这种情况下,注册资本一般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当然,股东仍须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章程的约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仍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