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去出口贸易、外国留学、工作、签证等需要,很多人会遇到需要进行领事馆盖章的情况。所谓领事馆盖章,就是指把某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送交至所在国的使馆核发盖章文件的一种手续。这一过程非常关键,因为没有盖章无法在目标国`家获得合法地位。由于该过程繁琐,很多人苦于没有时间进行盖章。
针对这种情况,我司提供了“代送领事馆盖章”的服务,让人们不再需要花费精力去排队办理,取得了极大便利。不仅可以在国内,还包括香港等国外使馆的代送服务,极大地降低了大家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以驻华领事馆盖章服务为例,驻香港馆、广州馆、上海馆、北京馆都可以通过代理提供全国代送服务。大领事馆盖章的办理周期和流程一般较长,但通过代理,人们可以在快速、安`全的手续下,完成盖章等手续。
代送领事馆盖章服务为人们提供了便利,让办理领事馆盖章的过程更加轻松、快捷。有需要的朋友可以进行咨询,以获得更好的服务与帮助。
您的哪些文书需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
送往外国使用的,文书使用国在我国设有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该领馆辖区包括为您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办所在的省(市、区)内涉外公证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方分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及单据等。
举个例子说明:如意大利驻上海有总领馆,并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其领区(即该领馆管辖的范围)包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如您的文书在浙江省出具拟送往意大利使用,应在浙江省外办办理领事认证后,再送往意驻上海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无需送外交部领事司和意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不予认证的规定:
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当您的文书中有违反我国及文书使用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主`权和尊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时,认证机关有权不予认证。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单据等不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时不予认证。关于领事认证的相关解释权归外交部所有。
涉外公证书的时效性:
部分种类的涉外公证书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授权委托等,在申办国内领事认证前,请您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领事认证。
四川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领事馆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