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创新型产品主要其有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等功能然而如今却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更加严重的投资风险,较大化减少各种风险也就对我国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的市场风险,从金融衍生品现行监管模式、金融市场信息披露以及投机者行为三个方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进行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
金融衍生品从产生至今 160 多年在国际市场上已获得了极大的发展。21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业逐步走向全面开放之路,金融衍生品也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蓬勃起来。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创新型产品,对我国的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加快了我国金融创新型行业发展的步伐,同时也对稳定国民经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19年我国开放股票期权的全面买卖,这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和产品配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监管模式、信息披露、投资者行为三个角度,分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现状。
金融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并将其分散化,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管并不完善。在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大多数监管规范都是限制性的,而很少有支持和鼓励的。此外,规范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行生产品制定的,存在重复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局面。我国现行监管模式采用(双支柱+双峰)监管模式,将原本一行两会金融监管体制更改为一委一行两会,然而,这种监管模式在结构上之间仍然缺乏统一的协调结构,导致在战略规划上出现不一致,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的有效利用,从而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增加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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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枝已经尽莺将老,桑叶逐渐稀蚕欲眠。半湿半晴天梅雨道,乍寒乍暖气麦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