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通过细化量化住所登记管理规范,创新“一址多照”制度体系,实现对合作区企业住所管理秩序的统一规范,有效降低企业入驻及运营成本,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助力澳门投资者在合作区创新创业,促进合作区企业发展持续向好。
《办法》主要亮点包括:
创设和完善包含“关联企业共享办公”“集群注册”“集中办公区”在内的“一址多照”制度体系,满足各类企业需要。通过降低注册门槛、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澳门投资者“发展向实”。
以规范促发展:
解决住所登记实践中的“难堵点”
针对合作区内现有办公场地类型多样、情况不一的现状,《办法》对合作区企业住所登记及管理进行分类细化规范,对涉及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房屋分隔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网络经营场所等特定情形的登记亦作出明确指引。在规范的基础上,解决住所登记实践中的“难堵点”,提升登记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公平有序、良性发展。
《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释放和利用有限的场所资源,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其中,支持“关联企业共享办公”适用于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共同办公住所的情形,包括具有控股投资关联关系的“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亦包括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基金产品企业等对实体办公场地无特别需求的企业。考虑其为“多个企业主体、一套管理机构”的运行模式,可参照一个企业主体的办公住所要求,一方面保障和要求企业必须实体办公,另一方面适应特定企业“无需过多使用住所”的实际业态,规范运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以创新促发展:
助力澳资企业和重点企业高效准入
与其他地市的集群注册制度相比,《办法》立足于鼓励企业上岛办公、实体办公,推行“住所托管服务+实体办公空间”相结合、“放”“管”“服”并重的“集群注册”新模式。
《办法》明确:
一是托管机构须向集群企业提供至少一个实体工位或办公间,集群企业可共享集群区域内的共享办公空间和共享办公设备;
二是集群注册信息由托管机构自主申请报备,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履行信息采集、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的职责,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程度;
三是信息报备的条件,综合考虑集群企业入驻实体办公的需要以及托管机构托管规模、管理服务的需要而设定;
四是通过自律和他律等方式,引导托管机构和集群企业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运行、合规经营。
集群注册模式的设定,在“放”的明确配套的“管”和“服”。对集群企业而言,是降低企业成本和准入门槛的便利性举措;对托管机构而言,是实际履行企业经营住所管理服务的新兴经营模式,托管机构对应承担入驻企业部分管理义务,是权责对等原则的体现。
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的战略定位,《办法》优化、完善集中办公区住所制度,将集中办公区住所的申请范围限定为澳门投资者控股的企业及合作区引进的重点产业企业,有利于服务澳门“初创青创”企业低成本准入,有利于服务重点引进项目在合作区快速落地,优化产业结构。限定住所使用期限为三年,规范存量“集中办公区”企业的过渡衔接,有序推进合作区企业“脱虚向实”“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