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出口报关手续,其中包括电子烟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烟油、滤嘴等。海关总署还要求企业提供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口烟草专卖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还要求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1、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3、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中国境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局(含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
4、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开展进口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进口批发企业)。
5、 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购进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进口批发企业购进。
6、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购进进口自用的电子烟原料,雾化物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自用的电子烟用烟碱,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符合规定的企业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