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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是企业对强制性产品进行自我声明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认监委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第26号公告,对自我声明认证模式进行完善,发布了新版实施规则。本文主要介绍该规则修订背景,对新版实施规则进行解读,特别是重点对实施要求的变更、认证模式的新增、相关简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解析。
关键词:自我声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 规则修订背景
自我声明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方式,该方式首次被我国提出是在认监委的2018年第11号公告,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1],该公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允许企业可采用该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发布了CNCA-00C-008: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CCC制度引入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并非代表CCC制度要求的放宽,因为无论是合格评定还是自我声明,产品需要满足的技术标准、产品规则等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是对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承担起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2]。
自我声明认证模式的落地标志着我国认证制度改革迈出了为实质性的一步,经过为期1年的实施,从效果上看并不理想,市场的接受度非常有限,选择该模式进行认证的企业也屈指可数,甚至有些市场舆论反映是该模式偏形式化,跟国际上实施的自我声明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对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进行完善和修订是应要求而生的,是结合国情做出的必要调整。2019年12月30日认监委发布第26号公告,对自我声明认证模式完善,发布了新版实施规则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
为方便广大企业更精准地掌握自我声明新的要求,更好地享受“放管服”改革带来的惠企实效,非常有必要对新的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分析和解读。
2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旧版实施规则相比,新版规则从执行方式、认证模式、报送程序、技术文档、注销、延期以及后市场监督等方面均进行了修订调整,使企业主体责任更加凸显和明确,新增了ODM证书和自愿性证书简化转换要求等内容作为认证模式的完善和补充,无论从执行方面还是时效方面都更利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现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解析。
2.1 删除原规则中可选的合格评定方式
由于2018年11号公告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产品按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或者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后者并没有收获激烈的市场反响,绝大多数企业依然选择合格评定的老路[3],对自我声明的方式抱有保留态度。以常见的信息技术设备为例,数据统计至2019年10月1日为期1年的时间内自我声明的证书仅为3张;再以音视频产品为例,1年间甚至没有自我声明的证书。
当然其中一方面原因来自于企业,由于长期依赖认证的惯性、质量管理水平有限或者规避承担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原因,不愿意选择自我声明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国际上对于自我声明的模式是企业唯一的选择,企业必须通过该方式承担起质量责任。于是认监委及时进行了完善,于2019年10月出台了2019年第4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意味着自我声明产品只能依据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自我评价,进行信息报送,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从实施效果来看,显示出正在渐渐被市场接受的态势,仍以信息技术产品和音视频产品为例,作为比较,仅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证书量分别为10份和7份,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我声明会更大程度上被市场接受,从而带来我国认证制度的改革和进步。
2.2 增加ODM模式CCC自我声明要求
ODM(委托设计)模式是产品获证模式中一种较常见的加工模式,是指由生产厂负责设计产品,为1个或多个制造商贴牌生产。目前的认证证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按ODM模式获证的,且在产品认证合格评定模式下早就有ODM派生的方式作为解决ODM模式产品获证的简化操作。在旧版自我声明的实施规则中,由于未对ODM模式做出相关规定,导致以该模式生产的产品只能按普通模式进行自我声明。而实际上,ODM模式的产品和普通模式的产品仅制造商等信息不同,在产品结构、功能、适用的标准和规则等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对于ODM产品,有些环节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重复性工作,如产品检测等。
在新版的实施规则中对ODM模式产品的自我声明也做出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ODM产品在前端的产品信息报送环节予以简化,无须检测报告,只需提供原产品自我声明信息、符合要求的ODM相关协议和铭牌等资料即可,相应的在后端的变更、注销、有效期和后市场监督等环节均做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使ODM产品进行自我声明更加便捷和经济。
2.3 增加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为基础的自我声明实施要求
由于之前存在自我声明目录内的产品选择的是合格评定的方式,新版实施规则中对于这类产品转为自我声明的方式提供了简化程序,企业在信息报送、检测机构资料等方面均增加了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为基础的自我声明实施要求,报送系统也对获证的产品转化为自我声明方式采取相应的简化程序,为企业及时完成向自我声明方式的转换提供便利。
系统还将根据企业填报的有效CCC证书编号,自动提供对应产品的型号规格、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企业对系统提供的技术资料确认无误并签署CCC自我声明、上传系统后即可完成转换工作,企业在转换时可免于在系统上报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允许在下一次变更自我声明信息时对技术资料予以完善,系统将自动建立自我声明与原CCC证书的关联关系。
2.4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凸显
相比旧版实施规则的要求,新版实施规则在多方面的补充修改使企业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1)第二章的定义中增加了“指定签字人”,并在后续自我声明中明确要求指定签字人签署。细化责任人意味着细化责任方,从而使企业主观上引起重视。
定义中还对“授权代表”的责任进行了补充,赋予授权代表也作为安全质量责任方,并要求共同承担后市场监督,这对于境外企业是执行上的补充。
2)第九章的后市场监督,明确规定企业应配合监督,落实主体责任。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当前企业质控能力有限这一现状的考虑,因为自我声明其实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的自主合规管理方面以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全面掌控,才能满足CCC自我声明的要求,其实质就是企业需要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需要通过各个环节明确清楚责任主体,倒逼企业进行相关的质量提升;另一方面从市场监管层面看,只有明确了各环节中的责任主体,才能够有效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达到自我声明是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底线这一根本要求。
2.5 资料文件方面的增减
资料文件是自我声明中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因为资料文件是否满足要求将直接影响到自我声明的结果,也是自我声明中比较繁琐的一环。新版实施规则中对资料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更新,在信息报送环节对一些不合理、不必要文件进行了删减,如旧版要求的工商注册证明和商标信息等在新版已经消失,增添了自查报告的委外方式、自愿性证书及机构的相关资料等。企业需建立的技术文件由五项修改至十二项,这是对旧版技术文件的补充和细化,如增加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报告、实验室或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产品变更信息等内容。
2.6 其他方面新增的具体要求
本次修订还对周期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一方面体现在自我声明的有效期,新版实施规则中有效期仍规定为10年,补充规定了企业须在到期前90天办理延期;另一方面体现在新版实施规则的后市场监督的要求中,在这里明确规定了被撤销的自我声明6个月内不能申报的条件,对于企业的行为规范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
当然本次实施规则换版修改的内容还有很多细处,主要都是对旧版规则的完善和细化,由于内容并无太大异议,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3 结语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是企业对产品进行自我声明的重要依据,此次对旧版规则进行修订,既体现了我国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对市场的适应性,又充分考虑了制度落实过程中产生的市场期望与实效的一致性。通过对新旧实施规则内容差异的分析解读,清晰地展示出新版实施规则的新要求,更能方便相关企业思路清晰地完成产品自我声明的工作,实现以先进的CCC制度来保安全保底线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 我国认证制度改革出台新举措[N].中国质量报,2018-10-09.
[2] 郭名.什么是企业自我声明[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01-15.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中国市场监管报[N],2019-03-26.
作者简介:王 琳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电子产品检验所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检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