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危房安全鉴定放心可靠报告
一、全国危房安全鉴定,关于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为危险点:
(1)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
(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2mm,缝长**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过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支撑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过1mm;
(5)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撑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二、全国危房安全鉴定详细内容:
(一)、进场准备工作为使现场鉴定工作有效快速进行,满足工期要求,委托方应积极主动的收集及准备好被鉴定房屋的房产证、建筑及结构图纸,并做好现场的通知与协调工作。
(二)、现场勘查
(1)房屋概况调查
(1.1)调查及记录房屋的名称、地址、座向、产权人、使用人、承租人、建筑年代、改造年代、用途、层数及结构形式。
(1.2)调查及记录房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1.3)调查及记录房屋内墙、外墙、天花饰面、室内地面及门窗设施等装修情况。
(2)现场检查、检测内容
(2.1)地基基础检查检查、记录房屋室内外地台、各墙柱脚是否有开裂损坏现象,地基基础是否产生不均匀沉降而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出现开裂及变形等异常现象。采用“DJD2-1GC”型电子经纬仪对该房屋转角部位竖向构件倾斜率或偏移比值进行测量,采用“DSZ2”水准仪对该房屋转角部位竖向构件进行沉降观测,以确定该房屋主体整体是否发生不均匀沉降现象及房屋沉降是否趋于稳定,并判定该损坏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影响。
(2.2)钢筋混凝土检查检查、记录钢筋混凝土构件是否出现明显的受力变形及开裂损坏等异常现象,对损坏(包括:开裂、变形、保护层剥落、露筋、钢筋锈蚀程度等)构件外观状态进行拍照记录,并判定该损坏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影响。
(2.3)砖墙砌体检查检查、记录砖墙砌体是否出现明显的受力变形及开裂损坏等异常现象,对损坏(包括:开裂、变形、风化、弓凸等)构件进行拍照记录并判定该损坏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影响。
(2.4)、木结构检查检查、记录木结构是否出现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裂缝及节点是否出现松动、脱榫等损坏现象,并判定该损坏现象是否对房屋安全构成影响。
(2.5)装修部分检查
(a)检查、记录内外墙及天花板的批荡层是否出现风化、空鼓、起拱、脱落及龟裂等损坏现象。
(b)检查、记录楼地面饰面是否出现空鼓、起拱、起砂和开裂等损坏现象。
(c)检查、记录门窗是否出现变形、开裂、木质腐朽、铁件锈蚀等损坏现象,使用是否灵活。
(2.6)设备部分检查检查、记录水电设施使用功能是否正常;卫生器具零件损坏、残缺;电照设备的新旧、完损、电线老化、绝缘等情况。
编写鉴定报告书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678号]对房屋的完损等级做出评定,对不满足安全性要求的房屋构件提出的处理建议,并编写鉴定报告书。(备注:对于危险房屋,将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进行危险性等级评定)。注:施工中或施工后房屋安全鉴定是在施工前鉴定的基础上对原有损坏进行对比,分析工程施工对房屋是否造成影响。
三、全国危房安全鉴定,危房评估等级检测鉴定评定方法:
1.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1.2 **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1.3 *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1.4 *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二、构件危险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1.1.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的结构构件。
1.1.2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1.2地基基础
1.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1.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1.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lOmm,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着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1.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 2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