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第11号令公布《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2号令,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28号令,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标签
进网许可电信设备目录
1. 电话机
2. 移动电话
3. 无线电寻呼接收机
4. 程控用户交换机/调度机
5. 集团电话
6. 排队机
7. 电话附属终端
8. 电话报警设备
9. 传真机
10. 调制解调器
11. 计费设备
12. 数据通信设备
13. 语音设备
14. 信令设备
15. ISDN终端
16. 多媒体设备
17. 移动通信设备
18. 局用程控交换机
19. 接入网系统设备
20. 光电通信设备
21.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2. 网管设备、112测试系统
23. 数字环路设备
24. 智能网设备
25. 同步设备
26. 卫星通信设备
进网许可申请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二)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进网许可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均应使用中文,证书、执照类材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一)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 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
(五) 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 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 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进网许可办理基本流程
(一) 受理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 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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