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与自贸区(Free TradeZone)相似,同是“境内关外”,但又有所不同。自贸区一般是在城市周边划定的区域,不存在居民区,不允许零售及消费服务活动,而海南自由贸易港划定的区域比自贸区更广泛,包括了海南全省;除了贸易自由外,自由港还包括投资自由,雇工自由,经营自由,经营人员出入境自由等。海南从自贸区升级成为自由贸易港后,在关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注册流程简化、物流配套、离岸金融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升级,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尤为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 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及应满足的条件?
1.1 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针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2 免征企业所得税——针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由于行业上的限制,私募基金境外的直接投资(QDLP或ODI)都不享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私募基金形式多为契约式私募基金或者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本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行业原因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影响不大。
2. 如何理解本文1.1中的“实质性运营”?
根据3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应当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设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根据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如何理解本文1.1中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根据31号文的规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符合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目录中的“金融服务业”的“创业投资”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的可归类范畴。在符合“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实质性运营”的条件下,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本身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如何理解本文1.2中的“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
根据31号文的规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应符合两方面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海南自贸港不希望税收政策的颁布导致跨国企业和内地企业利用税制差异进行转移利润、侵蚀税基的行为的发生)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32号文第1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2)经营所得或(3)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4类所得不适用本政策规定。该4类所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执行。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产品对自然人投资人进行的收益分配,属于前述“经营所得”的范畴,在各条件均符合的前提下,也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可能会所涉及到的基金经理、金融管理人才、金融法律人才、金融财会人才均属于高端紧缺人才,其工资薪酬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41号文在社保缴纳时间以及年度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细则规定,也应满足后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除了海南自贸港以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上海自贸区及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含深圳市)对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但上海和广东的优惠政策是针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境外人才,通过“先征后补”方式,消除境内外税率的差异可能导致的人才流失,而海南自贸港则对于人才的国籍没有要求,在操作流程上,也只要求纳税人进行正常的年度汇算清缴即可获得税收优惠,省去了“先征后补”的流程,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