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税前支付
早在融资租赁业正式开展业务的时候,就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允许租金全部摊入经营成本。不过这个政策只给当时占多数的国营企业(注意:国家还没有转制,还没有国有企业这个体系) 。93年国家次税制改革,终结了这个政策。
2、加速折旧
为了鼓励融资租赁用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缩短折旧期,短可达3年。这个政策已经取消了企业所有老的限制,可惜当时融资租赁业本身遇到危机,这个政策并没被广泛使用。所得税改革后,这个政策也被终结。不仅如此,国有企业贷款税前还款的政策也被终结了。
3、外资租赁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为了鼓励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外汇购买国产设备(替代过去“以出口产品顶替进口”的政策)。这些都不是专门给予融资租赁业的政策,而是整个工业企业的。随着加入WTO和税制的改革,这项政策也终结了
买卖不破租赁4
融资租赁需要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的支持才能健康发展,但在1999年以前也就是融资租赁进入中国18年后才出台了正规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此之前的1996年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率先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填补了司法上的空白。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其中对租赁业有利的“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拥、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条款被取消了,租赁物的排他性的属性也随之消亡了。买卖不破租赁被边缘化。
至此融资租赁业与其它类似产业的经营模式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融资租赁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现在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经营租凭。因其租金可以全部摊入经营成本的好处,相当于缩短折旧期的加速折旧,对于折旧期长的项目,还有些吸引力。但“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阶段,我国税收体制上还是把经营租赁安传统租赁的方式,征收租金全额为税基的征收办法(融资租赁是差额纳税)。监管上也比较混乱。因此还不适宜大规模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