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持有期间税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持有期间,合伙人取得的合伙企业股息分红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取得的管理费收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1)合伙企业分回的收益
增值税及附加:公司作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但如果相关合伙协议中约定收益保证条款及保证合伙份额回购(转让)条款的方式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能够全部收回,即无论何种情况合伙人的本金和收益都能得到保证的,则公司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债权投资性质,进而需要按照“贷款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应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回股息红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本文所述应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管理费收益税务处理
增值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章程约定,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而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属于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的应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而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属于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