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一、申请条件:
1.申报产品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生产企业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符合《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
5.生产企业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规划部门核定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二、产品范围
1、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胶条、密封圈。
2、防护材料: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涂料。
3、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4、化学处理剂:絮凝剂和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5、水质处理器:(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6、新产品:使用新材料、新化学物质或新工艺制造的涉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