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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研究拟定全县房屋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page]
二、负责承办已投入使用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安全技术鉴定。
三、负责承办投入使用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加固、加层、改变结构及功能的安全技术鉴定。
四、负责承办房屋建筑装修、装饰的安全鉴定管理。
五、为我县危房的抢险排危及综合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六、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程序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都可以提出房屋鉴定申请,需对房屋进行察勘鉴定时,申请人应持有关证件及具务相关的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注:合法证件指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契约、委托书等)
二、对受理涉及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亦可直接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三、鉴定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开展工作:
1、受理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按规定交验证、产权证书,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包括待鉴定房屋的座落地址、使用性质、间数、建筑面积、建造年代)及有关统计表。
2、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包括房屋的建造年代、结构形式、使用年限、建筑物环境,收集有关技术资料。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现状。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