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
2009年,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针对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此政策为2007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失效)的延续。
政策要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优惠对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由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至全国。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政策要点:
根据116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8〕55号”),该通知正式取代《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政策”)。财税〔2018〕55号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将针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试点政策实施的地域范围扩展为全国范围。
政策要点:
依据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单一基金核算与整体核算
为了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19 年 1 月 24 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 号),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要点:
创投基金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9〕8 号第三条规定:“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采用整体核算的,依据财税〔2019〕8 号文第四条规定:“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4、北京中关村优惠政策
为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北京市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0〕63号”)。通知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0〕63号规定的政策适用范围**于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政策要点:
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